关于调整党费计算基数和比例的通知

日期:2013年04月28日 11:29 来源: 访问量:[]

 

关于调整党费计算基数和比例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精神和《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豫组〔200832号)精神,自200841日起,对党费收缴的计算基数和比例进行如下调整:    

一、在职职工党员党费收缴标准。在职职工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一)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事业编制在职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在国家出台有关绩效工资的政策前,绩效工资暂不计算基数);    

  (二)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二、离退休党员党费收缴标准。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三、大学生党员党费收缴标准。大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0元。    

四、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方可少缴或免交党费。    

五、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六、党员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缴纳。    

七、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性交纳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开具收据;自愿一次性交纳500元以上(含500元)、1000元以下的党费,全部上缴省委组织部,由省委组织部给本人开具收据。具体办法是:所交党费有学校党委组织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加盖党委印章后,逐级上报上缴。    

八、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委托其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交或者补交,补交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九、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十、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组织委员负责所属党支部的党费的收缴工作,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    

十一、党费上缴时间为每季度初的第一个月(47101)的15--25日,上缴上季度的党费。党费上缴工作作为年度基层党组织考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之一。    

请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尽快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党支部和全体党员,从200841日起按调整后的计算基数和比例收缴党费。    

此通知    

   

   

   

   

许昌学院党委组织部      

2008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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