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属各单位:
按照上级要求,为做好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在社会团体兼职规范和清理工作,党委组织部于2018年5月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清理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通知》,在全校处级以上干部中认真开展了在企业兼职(任职)、社会团体兼职的排查工作,建立了具体到人的排查台账。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规范和清理的具体要求
(一)关于企业兼职(任职)的规范和清理
现职处级干部一般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也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二)关于社会团体兼职的规范和清理
现职处级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数量不超过3个。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兼职数量不超过3个。任期届满继续兼职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兼职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要将规范和清理的具体要求传达至本单位每位处级干部,要求存在相关兼职情况的处级干部按照规定数量,主动辞去超出和不符合规定的在企业、社会团体所兼职务,并填写《关于辞去兼任企业职务的情况说明》《关于辞去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情况说明》并报组织部备案,以上材料纸质版于6月29日前集中上报党委组织部319房间。
对符合规定的兼职填写上报《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审批表》《领导干部到社会团体兼职审批表》,审批表需由干部兼任职务所在企业或社会团体出具意见,以及干部所在基层党组织出具意见。相关兼职审批表纸质版于7月3日前集中上报党委组织部319房间。
二、其他注意事项
今后,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在企业或社会团体兼职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填写相关兼职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兼职。若未经批准,私自在企业兼职(任职)、社会团体兼职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经批准在企业、社会团体兼职的领导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在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告党委组织部。
中共许昌学院委员会组织部
201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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