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工作实施办法

日期:2013年04月28日 11:23 来源: 访问量:[897]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我院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以适应我院在新形势、新阶段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为中心开展工作;要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第三条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是院党委领导下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对本单位行政起到保证监督作用,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与本单位行政各司其职,集体负责贯彻执行院党委和院行政的各项决定和决议。
第二章党总支的设置
第四条根据我院实际,党总支一般按照教学院(系)级单位设置,另设置机关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党员50人以上的系级单位,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不足50人的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院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
第五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根据《党章》规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换届的,必须经院党委批准。委员出缺,应及时补齐。
第六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设组织、宣传、统战、纪检、保卫、青年等委员,可一人一职,可一兼几职。总支部委员会的委员必须有3年以上的党龄。书记、副书记由党的总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院党委批准,根据工作需要亦可由院党委任命。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应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干部。
第七条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应由具有较高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水平,能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性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有开拓进取和不断创新的精神,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熟悉党务工作和业务工作,作风正派,团结同志,联系群众,清正廉洁,工作成绩突出,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较强的同志担任。    

第三章党总支的职责
第八条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及时传达、宣传上级党组织各项决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本单位所担负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九条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按照职权范围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一)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如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专业设置、师资培训、干部任免、人事调配、职称评定、大项经费支出、教职工奖金和福利分配、招生计划、学期工作计划等。
(二)党总支部书记、副书记为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与行政负责人共同负责贯彻落实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如党政领导对重大问题的决策有原则分歧时,应及时向院党委报告,由院党政共同解决。
(三)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应组织动员党员和群众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的工作;定期召开总支部委员会会议或党员大会,听取行政负责人工作通报或汇报;深入调查研究,了解各项工作实施的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帮助解决。行政领导应主动依靠党组织及广大党员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加强党总支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
(一)加强党总支的思想建设。认真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对党员进行时事政策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和党风党纪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和有效方法组织党总支所在单位教职工的政治学习,把群众的积极性和注意力引导到做好本职工作上来。
(二)加强党总支的组织建设。党总支委员会和正、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经院党委批准,届满按期改选。在任期内,如总支委员出现空缺,应及时增补并报院党委批准。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必须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本单位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委员会成员和本单位行政负责人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认真组织实施。
党总支委员会应由政治上坚定,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改革开放意识,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密切联系群众的党员组成,年龄结构、职务结构、专业结构要合理。
(三)加强党总支的作风建设。要坚持和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认真克服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等不良作风以及少数党员干部的违法乱纪行为。
党总支要定期研究群众工作,对于群众在改革过程中和有关切身利益方面产生的思想问题,要给予疏导,提高认识,化解矛盾。认真执行党的统战政策,做好本单位民主党派和无党派高级知识分子的团结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第十条领导并具体指导党支部工作。督促检查党支部对上级党组织指示、决定的执行情况;认真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和要求,及时解决支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教工、学生的特点,指导党支部过好组织生活,开展各项活动;做好党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的选拔、培养、教育工作;定期研究分析党支部建设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审查批准党支部发展党员计划,指导党支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负责对党支部发展党员情况的审查和上报。
第十一条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学生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单位干部的管理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四章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十四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根据院党委的统一要求和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党员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应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并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观念,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并及时向党员布置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严格党内生活,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总支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大会,党支部组织生活会每季度一次,党小组生活会每月一次,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系(处)以上党员干部要坚持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
第十六条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学院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第十七条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发挥党员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大力表彰先进,对不履行党员义务和违反党纪的党员及时教育、批评,直至组织处理,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廉洁奉公,不谋私利,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教育党员和群众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重点做好在大学生、青年教职工中发展党员的工作。严格履行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审批程序。
党的总支部要指导党支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指导本单位团组织做好推优工作。    

第五章干部工作
第十九条根据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本单位行政领导,做好本单位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监督和教育工作。
(一)对教学院(系)级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在党政联席会议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党总支可以向院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院党委组织部进行考察。
(二)在民主测评、民主推荐,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会同本单位行政领导,对本单位行政科级干部的任免进行提名,并负责考察,会同单位行政对行政科级干部的任免意见进行研究,报院党委组织部批准或备案。
(三)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职工的职称评定、晋级、出国以及学生毕业等项工作,并负责政治审查。
(四)加强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队伍的建设,关心思想政治工作干部的成长,提高思想政治工作干部的素质,会同行政负责人做好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选拔、配备、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六章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式政策教育和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帮助他们坚定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二十一条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紧紧围绕学院和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密切结合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和师生员工的思想实际,领导和开展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
(一)认真落实院党委关于思想政治工作的决定、意见和部署,负责制定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的计划及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经常关心、了解师生员工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正当的权利和利益,并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二)要积极主动地在教职工中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尤其要注重对青年知识分子的教育、培养工作。要与本单位行政部门共同落实教育培养计划,每学期要全面研究一次青年教师的思想工作状况,提出加强青年教师工作的具体要求。
(三)经常了解和分析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时提出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任务和方法,并组织实施。要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中去,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途径和新方法,与本单位行政部门一起组织教职工结合教学和管理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的工作。    

第七章党总支对群众组织的领导
第二十二条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等群众组织。要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领导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院及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统一战线政策,做好知识分子、统一战线工作。    

第八章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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